当前位置: 首页  党建工作  组织建设

发展党员工作十项制度

发布时间:2015-04-27 浏览次数:2100
 

一、民主推荐制
(一)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必须经过民主推荐。
(二)民主推荐的入党积极分子应是已向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经党组织较长时间培养、条件较成熟的人员;民主推荐的发展对象必须从入党积极分子中产生,且是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一年以上、基本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员。
(三)民主推荐入党积极分子的工作由党支部负责,一般每年两次。要注意参与推荐的人员的面,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推荐在班级和学院学生管理人员、任课教师中进行,班级至少有三分之二的学生参加。最后由支委会或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报党总支批准。
(四)推荐发展对象时,党支部除民主推荐外还要对拟确定为发展对象的人员进行民主测评,测评内容主要包括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工作作风、廉洁自律、模范作用、工作实绩、学习成绩等方面。此项工作可以和入党积极分子目标考核结合起来做。
(五)推荐28岁以下的青年作为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应从团员中产生;确定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必须经过团组织推荐。
(六)共青团组织“推优”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坚持标准,确保质量。
(七)发展对象须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二、培训考试制
(一)党组织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经常性的政治理论和党的基础知识培训教育,以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
(二)入党积极分子在培养考察期间,必须参加集中培训和统一考试。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40学时。培训内容主要是党的基础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党的历史知识及其他有关知识。
(三)培训考试采用闭卷形式,试题由市委组织部提供。没有经过集中培训或参训缺课超过三分之一课时的,一般不得参加培训考试。
(四)考试成绩合格的,发给结业证书,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结业证书由市委组织部颁发。合格证有效期为两年,未取得有效合格证的,暂缓发展。

三、培养考察制
(一)各党支部要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在校生预备党员的培养考察,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要经常性地与所联系对象谈话,了解他们的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情况,指出不足,提出努力方向。
(二)各院学生党支部要将本支部的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按年级分组,由在校生预备党员或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中的骨干牵头组织小组的活动。各小组要建立起例会制度,每两周集中活动一次,学习政治理论知识和有关文件精神,交流工作、学习、生活情况,研究学生思想动态、管理办法以及讨论今后学习、工作打算,每次相关支部派一名党员参加指导。
各学院教职工党支部可适当安排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参加支部学习和有关活动。
(三)党委组织部每月召集一次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组长会议,了解各学院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在校生预备党员有关情况,共同探讨如何将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员发展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四)为加强对学生发展对象和在校生预备党员的培养考察,党委组织部定期不定期采取座谈、个别谈话、小组活动等形式与他们进行联系交流。
(五)各学生党支部应给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学生预备党员安排一定的管理任务,给以实际锻炼考验的机会,使他们在实际工作中锻炼提高。

四、党总支预审制
(一)基层党支部在讨论发展对象前,必须将发展材料报党总支预审。机关支部发展党员材料在机关总支预审基础上,报送院党委组织部,由组织部送市委组织部党员管理处审查。
(二)预备材料包括:1、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自传及思想汇报材料;2、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3、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反馈材料;4、培训班学员登记表;5、培训合格证;6、推优材料;7、学生学习
成绩表(教职工近两年度考核结果);8、党内外群众座谈会材料;9、讨论确定发展对象的支委会(支部大会记录);10、公示情况反馈;11、政审材料及政审综合报告。
   (三)党总支成立发展党员工作预审小组,小组成员由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团总支书记和相关人员组成,总支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任组长,预审小组在党总支的领导下,负责全部预审工作。
   (四)党总支组织委员具体负责预审日常工作,包括预审材料的接受、初审、送审,就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对材料提出具体要求,与送审支部沟通反馈,提交预审工作会议讨论预审名单的基本情况,预审会议记录以及会后有关工作。

五、发展公示制
   (一)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接受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均须进行公示。
   (二)公示内容包括:公示对象基本情况(包括所在院(系)、班级、宿舍)、首次递交入党申请时间、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时间、支部大会通过为预备党员时间、参加培训情况、培养联系人等。
   (三)入党积极分子公示以支部为单位,接受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公示由组织部和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共同负责。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
   (四)公示期间,个人和单位均可向所在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反映公示对象的问题。党委组织部对单位或个人的反映意见要及时调查核实。未经调查核实,不得进行相关发展程序。
   (五)公示情况必须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未经公示,不得继续履行发展党员的手续。

六、讨论票决制
   (一)党支部讨论接受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二)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超过半数方可召开支部大会进行表决。表决采用一人一票,当场计票、当场公布结果的方式进行。
   (三)表决意见分“同意”、“不同意”和“弃权”三种。“同意”票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半数的,方可通过。
   (四)支部大会同时讨论两个以上党员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表决。
   (五)支部大会决议必须载明: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未到会党员缺席原因和大会表决结果。

七、学生预备党员公开承诺制
   (一)承诺的主要内容:加强理论学习,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在专业学习上刻苦钻研,孜孜不倦,努力提高学习成绩;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决不违反校纪;全心全意为同学、为社会服务;生活上严于律己,宽以待人;毕业时做到文明离校等。
   (二)学生党员承诺制在党委组织部的指导下由学生党支部组织实施。各学生党支部应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忌走过场。
   (三)预备党员承诺书由承诺人根据上述承诺的主要内容并结合自已实际自己撰写,可请入党介绍人或支部正式党员指导。
   (四)各学生党支部在接到院党委下发的“批准入党通知”之后两周内,组织新批准入党的学生预备党员完成承诺。学生预备党员在转正前一周内总结自己近一年来实践承诺的情况。

 八、预备党员转正公开述职答辩制度
   (一)参加述职答辩的对象是预备期满,并向党支部递交转正申请的预备党员。
   (二)答辩小组由党支部负责人、党员代表3-5人组成;参加人员为述职答辩者、全体党员、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自愿参加的群众。
   (三)述职答辩内容包括党的基本知识、思想理论修养、时事政治知识、入党动机以及答辩对象预备期间在思想、政治、学习和工作等方面情况。
   (四)述职答辩程序包括培养考察人介绍述职答辩者基本情况,答辩者汇报对党的认识过程、入党动机以及自己近一年来实践承诺的情况,并回答答辩小组及其他与会人员的提问。最后由答辩小组合议分析,综合形成书面材料,并给出是否通过答辩的结论,提出是否按时转正的建议。

九、党委审批制
   (一)按照中组部《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要求,接受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必须由党委审批。
   (二)上报党委审批的预备党员材料应在党总支审查并填入意见的基础上报党委审批。
   (三)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必须召开党委会,进行集体讨论表决。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党委召开审批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会议,应提前向告知每个党委委员告知审批对象的基本情况,使党委委员事先有所准备,以便能在会上充分发表意见。
   (四)召开审批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党委会,应由党委书记或由党委书记指定的副书记主持,与会委员必须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审批必须在支部大会通过之后三个月内完成。

 十、责任追究制
   (一)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对不坚持标准,违反规定程序,把关不严或弄虚作假的党组织及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
   (二)党支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追究支部书记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况或取消有关对象的发展资格,或延长预备党员的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1.违反原则,降低标准,不按规定程序,不经公示、不召开支委会、支部大会讨论研究确定发展对象或接受预备党员、通过预备党员转正的;
       2.未能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进行考察的;
       3.填写支部大会决议时弄虚作假的;
       4.入伍、就业、调离之前突击吸收发展入党的;
       5.在上级党组织了解情况时,故意隐蒙歪曲事实真相,导致考察失实,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应按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区别处理。情节较轻的,对分管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进行口头批评、通报批评、党内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进行组织调整,给予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处分。